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好奖学金的“指挥棒”作用,满足新时代人才培养要求,适应教育教学改革,激励学生刻苦读书学习、勇于开拓创新,培育学生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全球胜任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大学生全面素质模块化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依据。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立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设立本科生校长奖、综合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四类学校奖学金。
第五条 本科生校长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卓越的同学,或在学习科研、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校园文化等某一方面取得卓异成绩或贡献的同学。每年推荐12人参与评选,其中5人获得校长奖,每人奖励1万元;其余7人获得校长奖提名奖,每人奖励8千元。择优颁奖,评选名额可空缺。
第六条 综合发展奖学金奖励综合素质突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为四个等级:
特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1%且M2不低于85分;
一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5%且M2不低于80分;
二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15%且M2不低于80分;
三等奖学金:每人600元,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30%且M2不低于75分。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专项素质表现优异或具有特长表现的优秀学生,由各书院结合办学特色,自行设定评审方案(包括奖项设置、奖励金额和评选办法,需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设奖需满足以下要求:
(1)奖励金额不超过600元/人,奖励名额不超过书院总人数的10%;
(2)设奖需综合考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可参考以下类别:
修德奖:奖励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明行为规范、服务奉献社会、团结友爱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勤学奖: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理论课成绩)优异的学生。
笃实奖:奖励在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
文体奖:奖励在校园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学生。
力行奖:奖励热爱劳动,能吃苦耐劳,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种类及具体条件:
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院级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在测评年度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2%。
校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在校期间二次(含)以上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学生干部)称号,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以上。
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期间三次(含)以上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其中至少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称号,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优”。
第九条 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本科应届毕业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选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综合发展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必须是全日制计划内本科生。
2. 测评年度中所有参评课程考试的正考成绩(教务系统中的课程最终成绩)均及格。
3. 在测评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 测评年度《诚信档案》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5. 测评年度体质达标测试合格。
第十一条 综合发展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分专业、分年级进行评选,工作程序如下:
1. 按照“人数最多原则”,每个年级每个专业的奖学金评选工作由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所在人数最多的书院负责组织;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生人数将奖学金额度一次性划拨给负责书院,生均标准以当年财务预算为准;
3. 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负责书院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发放文件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拨付学生;
5. 大二转专业的学生在其大一所在专业评选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科生校长奖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评选、发放,工作程序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校长奖管理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毕业生奖学金由各书院组织评选,工作程序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毕业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在同一年度最多获得一项综合发展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放综合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不递补;获得综合发展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兼得校长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
第十五条 凡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对其奖学金停发或追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包括2018级)以后入校的学生,2017年(包括2017级)以前入校学生的学校奖学金评选执行原有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